第83章 韶山的又一个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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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年终节余部分,按各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会议决定返回各部。 韶山太阳城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 报:筹委会 发:正副总经理、各部经理、各部财务室、全体财务人员 ──────────────────────────── 同时,案卷中还附有韶山太阳城总部总经理韩平沅至韶山市检察院负责同志的一封信,读来颇有意味。 市检察院负责同志: 洪先洋系我韶山太阳城副总经理兼第二经营部经理,他在承包第二经营部期间,因私自收受回扣被贵院以受贿罪逮捕,实在令人痛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的一贯政策。为此,我恳请检察机关考虑以下情况,对他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一洪先洋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对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仅表现了较强的事业心,而且表现了一定的才干。 二他的违法犯罪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是我单位推行的大胆的风险承包与现行政策存在有矛盾,他可能担心承包合约难以兑现,故采取了私自收受回扣的手段。二是在当前企业的业务交往中,回扣问题的公开化、普遍化的确使人难以明辨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三、他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是累次,仅是初次,不是必然,仅是偶然。 此致 敬礼! 韶山太阳城韩平沅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 至此,对洪先洋一案的采访,可以说是结束了,只等法院开庭审理,便可将事实真相公诸于众